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贵州省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
(二)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如有实施许可的,应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未备案的,不受理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以当年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用完为止,如有节余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终身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黔知通[2002]7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