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贵州省农(林)业生产发展,鼓励农(林)业科技创新和创新成果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申请人资格:
省属及中央在黔企事业单位及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国家农业部和林业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
(二)被国家农业部和林业部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植物新品种;
(三)向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提出申请,被批准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植物新品种(植物专利)。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资助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费、审查费共3500元/件;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植物专利权)的申请费、审查费及代理费,最高限额为每个国家或地区10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三)既在国内申请又向国外或香港、台湾地区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可以同时享受两种资助政策。
(四)同一申请人当年资助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资助申请程序:
植物新品种权(植物专利权)申请人应填写“植物新品种申请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一份;
(二)提供植物新品种权(植物专利权)授权通知书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提出资助申请的,提供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实质审查缴费收据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提出资助申请的, 提供受理国或香港、台湾地区出具的植物新品种权(植物专利权)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相关的缴费收据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资助申请时限: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从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从植物新品种申请实质审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从确定进入受理国或地区审查程序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条 植物新品种权(植物专利权)的资助申请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如有弄虚作假或重复申请资助、恶意套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全部资助金外,将永久取消资助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本办法对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权进行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7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