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文件 |
|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
黔经信办〔2010〕457号
关于做好2010年地方特色产业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为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做好2010年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调整和优化的资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申报工作。
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二、资金支持内容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无偿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资格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项目符合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六)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评意见、土地及规划意见;
(八)银行账户余额、已投入自有资金汇总表及有效凭证、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凭证、上年度完税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聚集区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材料真实性声明等。
六、项目申报
(一)各市(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于8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报送《项目汇总表》(附件一)和《项目申报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并请同时报送电子版;于9月30日前报送完整项目资料。申报表格从中国中小企业贵州网(www.smegz.gov.cn)下载。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
(二)各市(州、地)申报的资金额度按照省下达的计划额度组织申报,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三大基地、中央在黔单位、省属单位按属地申报。
(三)按照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我省的特色产业资金具体实施办法随后制定印发。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金莉(0851-6827442)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吴启疆(0851-6864059)
附件一: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附件二: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附件三: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